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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查询类型有哪些

作者:衡阳捷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7 08:23:08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那么商标注册查询类型都有哪些?下面跟衡阳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商标近似查询。就是平常所提及的商标的“事先查询”,是查询商标最常用的方式,一般商标经过商标近似查询便可以确定注册风险的大小。查询方式分为汉字查询、拼音查询、英文查询、数字查询、图形查询、字头查询六种;

2、商标综合查询。是指按商标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相关信息的检索方法;

3、商标状态查询。是指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业务流程状态的方法。商标注册审查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商标查询并不能完全预测和避免商标注册的风险;注意在商标查询之前先考虑通用名称、显著性等等方面排除商标注册的绝对风险;近似查询时,国际分类号、查询内容以及查询方式为必填写内容,否则无法查询。 

外资企业指的一般是包括所有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有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所有。

根据投资方不同,所提供的材料不同:一、投资方为个人1、本人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外国人做投资的提供护照及身份证;(需到当地驻华大使馆公证)3、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4、公司名称;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二、投资者为公司 1、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3、公司名称;4、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三、中外合资 ps:中方必定是公司1、中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2、外方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公司名称;5、公司的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理、监事、董事)6、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7、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8、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众所周知,申请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注册,即分别向不同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一是在马德里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其依据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是指在马德里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不同,有更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资格。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如果没有,他们应该在中国有住所;如果没有,他们应该有中国国籍。非马德里工会成员在中国境内有合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此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自然人仍不能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

2.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经开始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保护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的纯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中国注册;申请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纯成员国,或者是《马德里协定》和申请国际注册的《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商标可以是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与国家基本注册或者基本申请内容相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相同;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相同;(二)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颜色;申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国内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相同,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或者注册商品的范围。如果国内应用程序或注册相同的商标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国际注册申请时,申请国际注册可能会提交;和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报告在该国可能填写申请国际注册的类别。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报的优先权要求。当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如果间隔时间提交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不超过6个月。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申请国际注册申请时,但国内的录取通知书的副本应当提供。

5. 不可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对不符合第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联合实施细则之一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6. 在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果您想继续使用该注册,您应该重新注册。更多国际商标注册相关事宜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商标局咨询和了解!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我国商标类型更为多样化并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非传统商标之一,声音商标足以作为企业的名片,可使消费者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一听到某个耳熟能详的声音,立刻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本文从声音商标的类型、特征、注册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声音商标的类型声音商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音乐声音商标与非音乐声音商标。其中,音乐声音既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也可以是取自现有的乐谱,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等;而非音乐声音既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包括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者动物的叫声等。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所具有的特征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是由于声音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而传统商标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介,也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被识别出来,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一,声音商标由动态要素构成。声音商标需要通过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介物以动态形式得以表达,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不是固定有形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在任何场合下,例如图案的比例、颜色和字体风格的使用等都有明确严谨的可视性规定。而声音商标则不是固定有形的,其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

第三,声音能够超越语言、国界的限制。声音能够更简单地传递信息,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四,声音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声谱等形式来客观地表现声音的音调、频率、持续时间等,而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的识别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

第五,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声音商标通常以电子文件方式就能实现,这种电子音频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已在全世界普及。而对于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而言,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展示方式,能够在线远距离提供气味、味觉或触觉的样本。

三、在我国,申请声音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等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

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允许将该声音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就递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言,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图样表示系统、描述性表示系统及混合表示系统。根据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第5款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可以看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采用的是以混合表示系统为主,以描述性表示系统为补充的程序性要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这种形式既要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高要求的呈现,也要对用声谱或乐谱予以表达的声音,通过申请人的文字性描述呈现出其要表达的含义。此外,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并非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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