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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公司商标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衡阳捷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0 08:37:55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在工商部门对商标的监督实践中,对以黑白稿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你不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那么你对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添加任何色彩都不属于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法规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能添加颜色。但是对指定使用颜色的注册商标,在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就不能改变颜色,否则就属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是一旦注册成功取得了《衡阳商标注册证》,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不能做任何改变,既不能对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作任何改变,也包括对指定使用的颜色不能改变。

所以,提倡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商标标志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标注册后的使用。

著名商标转让流程,著名商标是我国三大名商标之一,其特点是在省市有较大的知名度,且信誉度保持良好的商标才能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著名商标作为商标中的一种,自然也是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他人,那么著名商标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著名商标转让需要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2、若商标局要求其著名商标转让需要进行公证的,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人需要办理商标公证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上述合同、公证书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至商标局,并缴纳商标转让规费;

4、商标局受理后,将下发受理通知书,并对转让商标进行审查,审查时间大致需要6个月;

5、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将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商标局将对受让人下发衡阳商标注册证明。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

必须加强“地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个体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就能分享品牌利益、无需形成规模就能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可以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已经成为特色农产品和传统产业拓展市场、走市场化经营之路的一块“金字招牌”,隐含着巨大的经济潜能和市场竞争力,对农业经济的拉动作用是其他农副产品商标无法比拟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实现地方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渠道。过去,我市农民收入增幅不大的一个主要塬因是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档、无特色农产品占据市场。要增加农民收入,就要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千方百计提高农产品的品牌价值,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农产品特色化,提高品牌附加值,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扶持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农业产业,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劳务等向优势产区聚集,促进区域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品牌产品聚集并优化配置,引导各种资源优势向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转变,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从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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