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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集体商标转让的详细流程

作者:衡阳捷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0 08:43:34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使用的商标一直没有人注册,那么你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那么你辛苦经营的品牌就要拱手让人了。如果再次使用被抢注的商标,还很可能被他人告侵权,得不偿失!以代办衡阳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您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万一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该怎么办?

(一)从“恶意抢注”方向入手经过良好经营的商标才有价值,即使成功注册了商标也要注重商标经营。那如果你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怎么办?提醒您只需找出对方抢注的理由和证据,就可以判定对方商标抢注无效。

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抢注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商标抢注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1、收集并整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自己使用商标的材料以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衡阳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我局建设完成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同时上线商标电子注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拟于2018年11月27日上线运行,社会公众可从中国商标网查看使用。

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

专利技术被他人申请专利,自己是不是不能使用该专利了?

我们了解下什么是先用权的抗辩;先用权抗辩是指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上规定如果专利人已经有利某项技术,但是技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专利某天突然被他人申请了,这个时候使用专利抗辩的方式,还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且实施销售产品都是可以的。

专利技术既然实施抗辩的方式那么前提当然需要有证据证明该专利技术就是已经实施过,发布过产品的一些条件;如果没有那么就无法实施抗辩;既然可以获得使用抗辩的可以直接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但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许可给其他人,专利技术只能通过一并继承的方式给予他人。

我公司在市场销售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怎么办

首先,专利申请不一定能获得授权,在获得授权前您们也许仍然是安全的。

第二,收集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销售的证据,做好无效该专利的准备,以防对方获得专利权以后返告你们侵权。

第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己的产品自己早申请。

第四,如果有“窃取”的有力证据,可以打权属诉讼,有机会把对方的专利权直接夺过来。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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